申请人:贯惠莉
委托代理人:厦门铭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44917号“佰莉轩 BaiLi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04186号、第33165355号、第6409926号、第28651200号、第16499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使用至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对第8531331号商标的延续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