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86777号“会稽山纯正伍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为其“纯正伍年”系列酒命名的品牌名称,申请商标虽然含有“纯正伍年”,但这与申请人的“纯正伍年”系列酒品具有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纯正伍年”系列酒品上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用报告、GBT 17946-2008标准、招股说明书、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纯正伍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