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菲特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0409号“麦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2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眼镜盒;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防眩光眼镜;眼镜;太阳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1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眼镜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