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90409号“麦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麦莱 80590409

阅读:169141 2025-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菲特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0409号“麦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2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眼镜盒;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防眩光眼镜;眼镜;太阳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驳回…

  申请人:珠海菲特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0409号“麦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2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眼镜盒;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防眩光眼镜;眼镜;太阳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1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眼镜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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