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晒卫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53998号“骆驼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66618号商标已撤回驳回复审申请,我局对该商标的驳回决定生效,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给“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48661号、第3515856号、第40915625号、第31632855号、第12093355号、第4026346号、第8039705号、第3477203号、第12429566号、第12429506号、第11564675号、第39948079号、第231562号、第5038256号、第4612554号、第3432982号、第3816389号、第8039704号、第3993666号、第4590702号、第3993664号、第4584311号、第12534930号、第81008648号、第82519841号商标同属一家,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