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乾盛国际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2570号“山崎一番YAMAS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06327号“Yamaza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致使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YAMASAKI”与引证商标“Yamazak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