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天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27371号“靓厨好太太 HOADOADO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154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15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21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恶意受让、囤积的众多商标之一,并非出于实际商业使用需要。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转让商标公告、销售商标截图、百度检索结果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近三年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一直在持续、公开、真实地使用。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授权书、店铺信息、详情及评价截图;
2、销售发票、出货单、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法有效证明淘宝店铺在得到授权后于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2仅1张销售发票,销售证据数量少,出货单、产品照片属于可由被申请人自行制作、修改和提交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该种使用属于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的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锦葆于201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于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于2018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呼和浩特市天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4年5月2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品牌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淘宝账号283424754、202258513为“靓厨好太太、靓厨好太太LCHTT、靓厨好太太Hoadoadoa”品牌系列在LED灯、换气扇(含凉霸)、浴霸产品上的淘宝渠道特约授权分销商,店铺信息、详情及评价截图未显示时间,证据2发票数量、金额较少,出货单及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