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枕涛
委托代理人:欧标海利国际商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杰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75491630号“喵梵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983624号、第33800603号、第33811953号、第60218340号“喵梵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指定的商品均与宠物饲养相关,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另一家宠物食品的品牌,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淘宝店铺开店信息、天猫旗舰店详情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养宠物用笼子;宠物用刷;宠物用梳子;宠物用喂食器皿;宠物自动喂食器;狗粮勺;携带宠物用笼子;宠物用自动便盆;猫砂盆;宠物进食和饮水用碗”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四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用香沙;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用香沙;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均属宠物用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共通性。争议商标“喵梵思”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三、四“喵梵思”在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喵梵思”商标在动物食品相关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