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芭柯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雪克来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尚善若水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69317713号“芭库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5237495号“芭柯蓝BKR baki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早在2019年已经发展成为在新疆老少皆知的本土民族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利用恶意注册的争议商标大量生产并销售与申请人品牌相似包装的卫生巾,误导消费者,使公众对正牌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对引证商标的形象以及销售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恶意,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抖音网店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产品网络销售情况、检测报告、宣传合同及票据、宣传照片、所获荣誉、申请人产品及他人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8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消毒剂;药草;卫生巾;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净化剂;杀害虫剂;阴道清洗液;膏药”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将第35015023号“芭柯蓝balira及图”商标、第32907068号“芭柯蓝BAKEL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列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二、三在第5类卫生巾、防溢乳垫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AKURAY”、“芭柯柔”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芭库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芭柯蓝BKR bakira及图”、“芭柯蓝balira及图”、“芭柯蓝BAKELAN及图”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地域经营者,由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还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芭柯柔”商标,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卫生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其他权利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