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036779号“麦香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香先 70036779

阅读:56624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王嘉鑫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5日对第70036779号“麦香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967106号“麦当劳麦香鸡”商标、第49985391号“麦香鱼”商标、第54323…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王嘉鑫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5日对第70036779号“麦香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967106号“麦当劳麦香鸡”商标、第49985391号“麦香鱼”商标、第54323104号“麦香鱼”商标、第61857114号“麦香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鱼肉三明治商品上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先注册并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相关案例;2、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4、词典查询截图、产品介绍、相关文章及宣传页;5、通过百度、必应对“麦香鱼”“麦香鸡”进行搜索的结果页面;6、“麦香鱼”商标中国注册信息、“Filet-O-Fish”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8、广告宣传及销售资料;9、相关报道资料;10、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11、申请人品牌排名情况;1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第30类“鱼肉三明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引证商标五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当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0036779号“麦香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香先 700367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3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