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50202号“甜啦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甜啦啦 38350202

阅读:71419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蚌埠市鲨鱼湾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汇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350202号“甜啦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80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蚌埠市鲨鱼湾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汇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350202号“甜啦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80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核心标识,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出于不良的目的,在未对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已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为一已私利,恶意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抖音博主的探店视频截图;

  2、兽药采购合同及销售小票。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主要包括(复印件):

  3、申请人及蚌埠市甜啦啦兽药经营有限公司销售洗手液的销售发票、蚌埠市甜啦啦兽药经营有限公司销售宠物外套的销售发票、蚌埠市甜啦啦兽药经营有限公司购买门头灯箱的发票;

  4、店铺照片。

  我局将申请人的上述复审阶段证据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一并发给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1月13日。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等全部核定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抖音博主的探店视频截图为单方证据,证明力弱。证据2兽药采购合同仅可证明蚌埠市甜啦啦兽药经营有限公司(采购方)向蚌埠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购黄芪多糖粉的合同,但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销售小票上显示的蚌埠市甜啦啦兽药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申请人,未显示章戳,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时间集中在2024年1月至3月。证据3销售发票涉及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店铺照片为单方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力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8350202号“甜啦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甜啦啦 383502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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