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泽佳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64421233号“梵杰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02358号“杰尼亚”商标、第1188194号“杰尼亚”商标、第57940301号“ZEGNA”商标、第11359133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及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相关排名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在先裁决;申请人维权资料;被申请人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五、六、七,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杰尼亚”商标与其“ZEGNA”、“Ermenegildo Zegna”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梵杰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