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5718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9457188

阅读:77491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海尺哈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第69457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作的美术作品极为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申请人的美术作…

  申请人:马海尺哈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第69457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作的美术作品极为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创作时间,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的同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作品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已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作品登记证书;2、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截图;3、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2014年注册在先商标的延续性简化设计,申请人登记作品的创作日期和登记日期均远远晚于被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时间及在先作品登记日期,其登记作品也系对被申请人在先品牌相关商业标识的抄袭摹仿,与被申请人相关在先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冲突,均已被驳回,或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构成侵权行为。申请人对其主张的作品并不享有正当的在先著作权,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登记证书及作品样本;3、产品新包装上市相关报道;4、在先案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5、企业信用报告;6、部分地区销售证据;7、宣传介绍资料;8、包装设计图、实物照片;9、部分所获荣誉及行业评价证书;10、2019-2022年度报告摘选;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2、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注册情况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申请注册,2023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果汁;无酒精苹果酒;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结合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交的登记证书及作品样本、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部分地区销售证据、宣传介绍资料、包装设计图、实物照片等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享有早于争议商标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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