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友谊旅业广酒美食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52470221号“广酒豫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086496号“广州酒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是以“搭便车”、“傍名牌”的目的进行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品牌信息、品牌荣誉、老字号白皮书节选;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检索结果、官网宣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真实、善意的使用目的,不属于恶意注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甜食;面包;馅饼;粽子;元宵;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