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博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知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蓝调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20172号“蓝调庄园BLUES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41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举办活动照片、合作协议、支出凭证、巡演合同、运营合作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11日至2024年01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提供娱乐场所”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检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就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的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蓝调庄园内复审商标使用图片;2、相关娱乐活动宣传证据;3、《中国木偶•蓝调庄园文化节合作协议》、《北京蓝调庄园小龙虾草坪音乐节巡回演出合同》、《蓝调庄园•薰衣草花园运营合作协议》、《“蓝调庄园•满月派对”主题活动合作协议书》、支出凭单、发票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森禾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场所;娱乐;筹划聚会(娱乐);游乐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2016年11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北京森禾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蓝调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4年7月15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中国木偶•蓝调庄园文化节合作协议》、《北京蓝调庄园小龙虾草坪音乐节巡回演出合同》、支出凭单、发票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开设了“蓝调庄园”,且与他人合作举办了木偶演出、观光游览活动、“蓝调庄园•满月派对”主题活动等,其中,被申请人主要负责提供活动场地、基础设施及安保服务等,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娱乐活动宣传证据、复审商标使用图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开设了“蓝调庄园”,且在蓝调庄园内举办多种活动为他人提供“提供娱乐场所”服务,在蓝调庄园路线指示牌、游玩攻略、产品价目表等处体现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提供娱乐场所”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提供娱乐场所”服务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