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18262号“贸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贸贸 72018262

阅读:80249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国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百城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对第72018262号“贸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贸贸”系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角色名称,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将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导致…

  申请人:厦门国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百城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对第72018262号“贸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贸贸”系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角色名称,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将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申请人许可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角色名称商品化权。除了抄袭申请人“贸贸”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抄袭申请人企业名称英文简称“ITG”、申请人名下在先使用标识“天琴海”等商标,并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出面沟通名下抄袭商标的转让事宜,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带有恶意,且其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2、“ITG”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政府通报文件、奖牌、使用情况;

  3、被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相关案例材料;

  4、媒体报道;

  5、“贸贸”形象设计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作品登记证书、部分使用证据;

  6、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兴华与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

  7、“天琴海”推广证据、所获荣誉、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2月06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80余件商标,包含如“天琴海”、“ITG”、“天琴座”等与申请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被申请人第75104305号“天心辰龙”商标、第79803413号“天琴马”商标等多件商标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理由被驳回。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8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如“天琴海”、“ITG”、“天琴座”等与申请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驳回。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的合理来源。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贸贸”标识经过宣传使用已衍生出潜在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角色名称商品化权。

  申请人第四条及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2018262号“贸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贸贸 720182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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