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46784号“SPECTRO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ECTROIL 69246784

阅读:144523 2025-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美特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6784号“SPECTR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0773号商标、第49199929号商标、第5873830…

  申请人:阿美特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6784号“SPECTR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0773号商标、第49199929号商标、第587383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9246784号“SPECTRO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ECTROIL 692467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2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