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迪鲍尔许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72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78865号“ANZHENG及图”商标、第14658853号图形商标、第26135645号图形商标、第62647163号图形商标、第19693499号“东翔易购及图”商标、第31600396号“SHANYING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34775416号“WOLF B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的介绍及引证商标状态信息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注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六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处于撤销程序中,当前为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六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