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063763号“SULTAN 193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LTAN 1936 82063763

阅读:102105 2025-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摩洛哥茶叶和水果花草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3763号“SULTAN 193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81834号“SULTANA”商标、第17834553号“SUYTAN…

  申请人:摩洛哥茶叶和水果花草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3763号“SULTAN 193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81834号“SULTANA”商标、第17834553号“SUYT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第1753575号“SULTAN”商标,根据同样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应当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苏丹”国名没有关联,“SULTAN”商标在苏丹已经注册。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摩洛哥属于伊斯兰国家,申请人的 SULTAN 商标在摩洛哥已经核准注册,这充分表明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四、1936是SULTAN品牌创始人开始从事茶叶贸易的年份,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行政判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SULTAN”、“1936”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本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SULTAN”的中文可译为“苏丹”,与苏丹共和国国家名称近似。且“苏丹”是伊斯兰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另申请商标包含“1936”,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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