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14185号“BUILD ON 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UILD ON US.及图 G1814185

阅读:132216 2025-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NAUF GIPS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4185号“BUILD ON 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创建于1932年,是享誉全球的建筑系统与绿色建材的制造商。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

  申请人:KNAUF GIPS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4185号“BUILD ON 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创建于1932年,是享誉全球的建筑系统与绿色建材的制造商。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表达方式,为暗示性商标,具备显著性。申请人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使得申请人公司与申请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中文网站、产品说明书、相关释义、相关行政书、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第17类生产加工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等商品、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等商品、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17类、第19类复审商品、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814185号“BUILD ON 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UILD ON US.及图 G18141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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