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18282号“花瓣应用市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4635121号“花瓣生物”商标、第69852637号“花瓣艺术联盟”商标、第74638827号“花瓣支付”商标、第74631710号“花瓣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被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被驳回,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