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OK CYCLE 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4510号“L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4041499号“LOOK”商标、第65127428号“LOOK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摩托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汽车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轮椅及其零件和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脚踏车和自行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