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YCELL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8726号“SKY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5609号“SKYMIND”商标、第27301997号“SKYMIND”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