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八合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芝士宝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3198号“巴合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93712号“巴合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被无效宣告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企业对“八合里”商标品牌拥有在先权利,并为商标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八合里”商标品牌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已失效,引证商标在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巴合里”,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务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