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鸿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12735号“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9390号“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7月20日第1944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16787号“烨 HUOYO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8月13日第1947号《商标公告》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88605号“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核准转让,现转让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