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军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87632号“冰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第32369907号“冰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362693号“冰柠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冰柠”与引证商标二“冰柠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带(服饰用)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