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LDECK TEXTIL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2798号“G·L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75609号“G-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绝缘服装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