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05541号“New Blue Core 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作为“BLUE CORE”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继承了申请人一方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整体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BLUE CORE”系列商标列表、相关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Core”,可译为“核心”,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