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韩制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6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0545号“韩蔗弎 TS及图”商标、第40883317号“TS TONGSHENG及图”商标、第69147081号图形商标、第47954718号图形商标、第379360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除“食用淀粉”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