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蓓格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丽芙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75365554号“OLUMPI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时尚、香水行业的著名公司,其“OLYMPEA”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同时抄袭申请人的“OLYMPEA”商标及瓶身设计,具有明显恶意。二、被申请人同为化妆品、香水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大量申请注册、经营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及产品,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及名下商标列表、线上店铺产品销售情况;
2、被抄袭的品牌或产品介绍;
3、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
4、申请人企业及其产品介绍;
5、申请人对其品牌和产品进行宣传及使用材料;
6、其它资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口红;香水;美容面膜;口气清新喷雾;熏日用织品用香囊;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260余件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至5、8至12、16、21、25、35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其中数十件商标已被不同主体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如第33918502号“VICTORIADIOR”商标、第76310512号“OLYPINK”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如上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且有多件商标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似,被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可认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结合其它实体条款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