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80419号“万衡德高WANHENGDEG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衡德高WANHENGDEGAO 37980419

阅读:131363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攀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37980419号“万衡德高WANHENGDEG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德高(DAVCO)及人头图形”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宣传…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攀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37980419号“万衡德高WANHENGDEG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德高(DAVCO)及人头图形”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4117769号“得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6048号“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67610号“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2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36476号“派丽德高PAREX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德高”品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系代理机构的密切关联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为了自身的正常使用,而是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进而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争议商标的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德高DAVCO”品牌中国官网简介及发展历程;2、媒体报道;3、申请人官网产品目录界面及部分产品图;4、德高外勤365(勤策)系统开发及服务合同、公证书;5、德高外勤365(勤策)系统经销商专卖店、分销网点信息的公证书;6、荣誉证书;7、《天猫京东瓷砖胶品牌排行榜》2020至2023年的排行;8、申请人及其品牌、字号保护情况;9、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部分列举;10、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11、在先案例;12、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证明;13、申请人官网及店铺首页页面;14、DAVCO翻译、检索结果;15、在先案例;16、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品牌详情;17、争议商标的代理机构相关企业信息;18、经销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墙砖黏合剂;工业用黏合剂;生产加工用除脂剂;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砖建筑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墙纸用黏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引证商标五、六授权至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使用。

  4、经查,被申请人提出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至今,其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商标代理等服务。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引证商标五、六授权至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五、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引证商标五、六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中文“德高”与英文“Davco”长期并存使用,二者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汉字“万衡德高”及对应汉语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首先,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提出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至今,其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商标代理等服务,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了商标代理业务,故被申请人并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此外,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7,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本文《关于第37980419号“万衡德高WANHENGDEG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衡德高WANHENGDEGAO 379804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1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