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加厨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68778812号“加厨宝 JIACH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06009号“加多宝”商标、第39758801号“加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在植物饮料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加多宝”商标的刻意复制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性,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继续维持并投入使用,将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王老吉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2、商标许可备案核准通知书;3、“加多宝”品牌获得的奖项;4、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5、“加多宝”广告宣传资料;6、公益活动图片、视频;7、对于“加多宝”品牌的媒体报道;8、类似情形案件裁定书;9、商标授权合同(复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加多宝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合同显示加多宝有限公司将名下已注册及申请的全部商标,授权申请人使用在该商标核准或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之上,故申请人具有援引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加厨宝”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加多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本案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当事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