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07885号“圣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华 50607885

阅读:61272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圣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3日对第50607885号“圣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55416号“圣华 SA…

  申请人: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圣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3日对第50607885号“圣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55416号“圣华 SAINT 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申请人在先享有权利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对申请人的产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申请人生产的的产品与贴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商标申请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

  2、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和作品样本;

  3、所获荣誉;

  4、专利授权证书及行业标准;

  5、公证书;

  6、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官网内容对比、产品外包装一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引证商标的整体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三、申请人属于恶意对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引证商标已被相应执行人作为无形资产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处理该事项,被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法院判决书;2、产品销售的授权书;3、生产商授权书;4、申请人2023年度年报信息;5、湖南圣节经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等。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争议商标的无效无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塑料板;塑料杆;塑料条;农用地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纺织用塑料纤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条;塑料板;塑料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用塑料纤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用地膜;汽缸接头;非包装用塑料膜;橡胶榔头;贮气囊”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塑料条;塑料板;塑料杆”商品上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农用地膜;汽缸接头;非包装用塑料膜;橡胶榔头;贮气囊”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用地膜;汽缸接头”等或与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被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理由及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塑料条;塑料板;塑料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0607885号“圣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华 506078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0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