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62010号“SNOWBOARD ADDI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NOWBOARD ADDICTION 35762010

阅读:151071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毛宏源 委托代理人:东莞宝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62010号“SNOWBOARD ADDIC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85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毛宏源

  委托代理人:东莞宝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62010号“SNOWBOARD ADDIC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85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滑板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提供滑雪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培训;游乐园服务;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电子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以对象商标及其权利人“毛宏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滑板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提供滑雪场服务上。申请人通过对广州、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相关市场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该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任何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申请人组织承办的赛事的相关合同、费用发票、新闻报道、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申请人组织承办的赛事的相关合同、费用发票、新闻报道、现场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滑板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提供滑雪场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滑板出租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6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滑板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提供滑雪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白山市泰麻里体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格岭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两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被申请人提交的赛事承办协议书、发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攻关服务项目合同、报道截图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滑板出租、提供滑雪场服务与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滑板出租、提供滑雪场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5762010号“SNOWBOARD ADDI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NOWBOARD ADDICTION 357620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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