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46669号“美好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09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关联公司信息、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网站报道、网络媒体报道、桂林日报报道、养老服务合同、医疗执业许可证、职工资格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20年09月19日至2023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疗辅助”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7346669号第44类“美好家园”商标在“1.保健;2.医疗辅助;3.理疗;4.保健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矿泉疗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734666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质证,请求将证据交换质证。申请人未查询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声明;2、相关报道;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4、国际康养小镇服务标准百度百科等。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将被申请人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保健;医疗辅助;理疗;保健站;矿泉疗养”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程序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后,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本案复审商品范围为被部分撤销决定予以维持的“保健;医疗辅助;理疗;保健站”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保健;医疗辅助;理疗;保健站”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声明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广州市孝逸园养老院有限公司等主体使用。证据3显示,广州市孝逸园养老院有限公司为养老机构,被申请人提交了广州市孝逸园养老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市孝逸园养老院有限公司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工保健按摩、康复护理资格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养老机构有提供保健按摩、康复护理的资格。广州市孝逸园养老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与多位案外人或案外人亲属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为案外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并提交了部分照片佐证其真实提供了康复护理等服务,照片中显示了“美好家园”文字。证据2显示,在指定期间“美好家园孝慈轩”等养老机构被多次报道,报道中显示该养老机构有“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功能,在文章报道的图片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图样。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商标被授权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及其类似的“保健站”服务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