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友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布蕾克咖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昆山弘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对第76336786号“布蕾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51825719号“莎布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经营的主要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饼干”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主体资质;获奖情况;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展会证据;广告宣传证据;产品销售证据;完税证明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名下第4437775号“布蕾克”商标于2004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原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协议;相关服务协议;广告宣传证据;销售证据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昆山弘惠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4年7月7日。2025年6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相关说明,并继续委托南京金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本案。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