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德尔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38164号“DE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87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04月13日至2024年0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简介、申请人与江西德尔诚半导体有限公司关系证明;
2、企业荣誉、认证证书;
3、知识产权证书;
4、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产品外包装及商品照片;
7、参展合同、展位费付款通知;
8、宣传册照片及厂房照片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9、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
10、参展证明材料;
11、产品宣传册等。
我局将答辩通知和前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器”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4未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7、10涉及的是二极管商品,并非计算机器等复审商品;证据6、8、9、11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的情况难以确认。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