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5822号“MILLET MOUNTAIN BY EXPERIENC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LLET MOUNTAIN BY EXPERIENCE及图 G1265822

阅读:111492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ILLET MOUNTAIN GROUP SA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822号“MILLET MOUNTAIN BY EXPER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318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ILLET MOUNTAIN GROUP SA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822号“MILLET MOUNTAIN BY EXPER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318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2月02日至2024年02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MILLET”品牌是世界知名的户外运动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充分地使用,并在相关行业取得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什么值得买、企查猫、品牌库等网络媒体关于MILLET的品牌介绍;

  2、被申请人官网的睡袋产品截图及中文摘译;

  3、被申请人生产的几款睡袋产品图;

  4、被申请人和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MILLET”品牌经销协议、补充协议及中文摘译;

  5、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向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7、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的店铺情况;

  8、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订购“MILLET”品牌产品的相关订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订单确认函及中文摘译;

  9、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MILLET”品牌的销售发票;

  10、京东“MILLET觅乐户外旗舰店”截图;

  11、景卓腾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2、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13、被申请人向景卓腾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开设天猫“MILLET觅乐官方旗舰店”的授权书及中文摘译;

  14、“MILLET觅乐官方旗舰店”界面截图及店铺工商资质;

  15、“MILLET觅乐官方旗舰店”在售的睡袋产品详情及天猫交易详情;

  16、“MILLET”品牌睡袋在“施家杂货店”、“全球购官方买手店”、天猫国际、微盟APP等中的销售页面截图;

  17、“MILLET觅乐品牌微博”首页截图及部分博文截图;

  18、“MILLET觅乐大本营”微信公众号截图、登记信息及部分微信文章;

  19、小红书上的“MILLET”轻薄睡袋笔记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优先权日为2015年1月23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野营睡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城市Landmark”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00个户外品牌,带你了解什么是[户外风]》形成时间发生于指定期间内,介绍了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MILLET MOUNTAIN BY EXPERIENCE及图”及睡袋商品,证据17、18、19形成时间发生于指定期间,其中“MILLET觅乐品牌微博”、“MILLET觅乐大本营”微信公众号、小红书上的“MILLET”轻薄睡袋笔记宣传和介绍了“MILLET及M图形”或“MILLET”标识的睡袋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7、18、19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睡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MILLET MOUNTAIN BY EXPERIENCE及图”、“MILLET及M图形”、“MILLET”标识进行了宣传和介绍。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能够证明在授权期间内如是观山体育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经销商,证据11、13、14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景卓腾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间开设天猫“MILLET觅乐官方旗舰店”,证据8中的部分订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订单确认函、证据15“MILLET觅乐官方旗舰店”在售的睡袋产品详情及天猫交易详情形成时间发生于指定期间,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及被授权的网店经营者进口并销售了标有“MILLET及M图形”的睡袋商品,结合证据2、3中的睡袋产品图、证据10京东“MILLET觅乐户外旗舰店”截图、证据16销售页面截图等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经销商、被授权的网店经营者及其他主体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有“MILLET及M图形”标识的“睡袋”商品。虽然部分证据中所示标识为“MILLET及M图形”或“MILLET”,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已体现显著识别部分“MILLET”及“M图形”,应视为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野营睡袋”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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