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ULICHEM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5377号“MER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39614号、第64239622号、第16721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已被注销和吊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交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未发生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