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RA CREATIONS S.L.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2470号“TR UE SK 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5397号“IOPE TRUE S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引证商标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第3类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