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01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9323号第9类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1.计算机;2.智能手机”商品、第19367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数据处理设备;2.计算机;3.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4.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5.中央处理器(CPU);6.手机;7.导航仪器”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