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猎兔犬 55398931

阅读:24231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邸思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世香(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对第55398931号“猎兔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HARRIER”商标/品牌真正的…

  申请人:邸思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世香(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对第55398931号“猎兔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HARRIER”商标/品牌真正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曾经的经销商,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HARRIER”商标及其对应中文“猎兔犬”,显然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以及申请人曾经的经销商,被申请人显然是出于傍名牌的目的受让的争议商标,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自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品牌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相关网页介绍;2、报道、文章;3、商标流程;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的产品供应标通过的信函、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供应申请表、销售合同;5、申请人出具给被申请人的授权书、估价单;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的微信截图、沟通邮件;7、被申请人年度报告和相关支付宝和微信截图;8、被申请人的宣传手册;9、被申请人称其为申请人代理商的相关报道;10、行政投诉的相关邮件;11、决定;1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列表;抄袭品牌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原注册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没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是合法受让争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出库单;2、争议商标同意转让证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黄东升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青稞酒;黄酒;白酒;葡萄酒”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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