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5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3643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4902601号“老地匠地板 匠LAODI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