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瑞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05398号“古月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047691号“古月珑坊”商标、第7964086号“古月泉”商标、第6110334号“古月轩”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