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9404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67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70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032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032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第47714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