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欧盛腾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集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盛腾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集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923773号“盖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盖格”指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电镀;金属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空气净化;空气除臭;研磨;水处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83674号、第41410429号、第30633004号“盖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滤机;排水机;水族池通气泵”、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23773号“盖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