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链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4275号“U慧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9479号“慧充”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9022号“云慧充”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质量检测、材料测试、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化学研究、气象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9022号“云慧充”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使用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