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27439号“中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947556号“中骏”商标、第15801131号“DY 鼎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在“非金属广告栏”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建筑石料; 石料; 斑岩(石头); 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 墓穴用非金属围栏; 制砖用粘合料; 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广告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