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洪涛盛源水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66716393号“海澜盛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6513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9255082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50265358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13978629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请求认定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服装”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将侵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申请人“海澜之家”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及“海澜之家”系列商标的存在,其申请与申请人“海澜”、“海澜之家”极为近似的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性和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海澜之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品牌的百度百科;2015-2018 年年度报告;部分销售发票、门店数量统计;宣传费用统计、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片、相关媒体报道;认定“海澜之家 HEILAN HOME 及图”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品牌的荣誉证据;国家党政领导人及行业各界人士对申请人关注的相关资料;相关维权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海参(非活); 鱼制食品; 鱼翅; 海蜇皮; 鲍鱼(非活); 贝壳类动物(非活); 加工过的坚果; 干食用菌”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04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海澜盛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海澜”,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海澜之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