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柳富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59412542号“柳富达 LF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柳富达”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持续使用,已在“空气压缩机”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柳州富达”近似,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企业的经营范围重合,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企业字号权。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里位置接近。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关联公司“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授权代理商协议。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柳富达”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已经进行商业使用,仍然在相同商品上恶意抢注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影响力和商誉误导公众,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牟取不当利益,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柳富达”商标发展历程;
2、柳富达空压机解决方案;
3、第三方销售柳富达螺杆空压机专用油;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
5、被申请人“柳富达”商标被驳回相关信息;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授权代理商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对商号的使用,不能证明其商号在争议申请日前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申请人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注册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压缩机技术部(CT)授权代理商协议,该协议显示的标识为“LIUTECH及图”,未体现“柳富达”商标,且压缩机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也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为明知申请人的“柳富达”商标,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柳州富达”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柳富达”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仅凭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的“柳富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