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我愿意天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93068号“厚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13385号“厚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未办理续展手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续展,专用期限至2035年5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